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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弃家出走可选“缺席离婚”

来源: 作者: 时间:2007-08-03 Tag: 点击:
天山网讯(记者饶俊华报道)7月13日,记者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两起离婚案,离婚的原因均是因为夫妻中的一方抛弃家庭离家出走数年未归。46岁的林雨是一名教师,她在法庭上称,自己于1985年和丈夫王峰结婚,婚后王峰对家庭不管不顾,4年前离家出走到现在一直未归。

    庭审当日,王峰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,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2007年5月17日,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林雨与王峰离婚。

    32岁的朱兴同样要求与已经5年未归且下落不明的妻子离婚。

    朱兴在法庭上称,他妻子柳晓在2002年初离家后失去音信,因此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。2007年5月28日,法院判决准许朱兴与柳晓离婚。

    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张丽华说:根据修订后的《婚姻法》规定,夫妻如果因感情不和,分居在2年以上的,可判离婚。但在这种一方缺席的离婚案中,法院对双方涉及的共同财产、双方共同的债权债务,因一方下落不明,无法当庭核实,法院一般都不予审理。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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