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余珊、吴云、
陈细根诉称,2006年10月,儿子陈亮不幸因工伤亡,遗留下婚前单位房改的住房一套,及因工死亡一次性给予的困难补助费、抚恤金、公积金及社保金,共计约38万元。行遗产分配时,陈细根认为,自己年纪大了,又没有任何收入来源,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。
媳妇彭燕则说,公公陈细根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曾离家出走,对陈亮有遗弃行为,没有尽到抚养义务,而且现在还在赣州开店,又享受抚恤保障,生活上没有特殊困难。反观自己,身体状况不好,没有
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陈细根夫妇作为父母,享有对儿子的遗产继承权。同时,陈欢年幼且所患的川崎病仍需继续

